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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谁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2010-01-25 11:47:50 来源:杨洋


机动车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谁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机动车一方的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如驾驶人是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事故,或驾驶人借用、租赁所有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前一种情况,因驾驶人与所有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驾驶人也系因履行工作职务活动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所有人并无太大的争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清楚明确的;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机动车出借、出租方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观点。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机动车本身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由此对机动车的侵权责任追究产生了“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法学理论观点,司法实务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的相关司法复函中重申了这一法理观点。此后,在各地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中,也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理论来认定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责任主体。在涉及到借用和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普遍认为;机动车的使用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当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责任。驾驶人通过借用、租赁而直接支配机动车,并从中获取利益。而所有人则间接支配机动车,并享有获得经济利益或人情回报等利益,驾驶人或所有人都负有防范机动车运行风险的义务。所以,因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立法者提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认识依据和处理方式。即将于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该条规定界定了机动车的支配和收益主体为借用人或租赁人,在机动车使用人和所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为借用人或租赁人。只有当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时,即:将不合格的机动车对外出借、出租,或明知借用人(租赁人)存在无驾驶资格、酒醉等情形而依然出借、出租机动车的,所有人才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在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上优先体现了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完成于2010123日)

洋,专业诉讼律师,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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